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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人民政府 回复选登 咨询关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的相关政策

中中国政府网 2026-09-03 14:22 9 阅读 230 字

扬州市广陵区居民咨询关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的相关政策。

依据《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,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,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,应当由新生儿父、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、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,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。现出生申报事项可全国通办,当事人可选择在工作地所属的公安机关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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